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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讲师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会员,提高深圳学前教育师资水平,推动深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特成立学前教育讲师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讲师团的主要任务:开展各类培训与业务指导活动,使深圳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尤其是个人会员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使深圳学前教育机构特别是会员单位的保育教育质量得以稳步提升。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讲师团成员(培训师)主要从会员中产生,也可外聘优秀教师。讲师团设主任一名,由理事长兼任;设副主任一名,由教科部部长兼任;设评审员若干名,由其他常务理事与教科部部分成员兼任。 第四条讲师团主任负责讲师团的统筹安排等工作,副主任负责讲师团的组织、外联、协调等日常性工作。讲师团评审员负责对培训师资格进行评审和考核。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对培训师进行评选和审定。
第三章 培训师的标准和评选
第七条 培训师的标准: (一)熟悉学前教育行业,在一个或多个学科领域成绩比较突出,在所在区以上范围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有奉献精神,自愿加入讲师团。 (三)在报刊或网站等媒体上发表过专业论文或评论。 (四)健康状况良好,思维敏捷,思路清晰,语言表达清楚,具备一定的培训、讲座的能力。 第八条 培训师的评选程序: 培训师由各区进行初审并推荐,原则上每区培训师的推荐名额不超过本区会员总数的5%。最终名额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由讲师团评审员确定。有关程序为: (一)各区向学前教育机构公开报名办法并接纳报名。 (二)报名者按要求填写《深圳市学前教育讲师团培训师评审表》,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各区负责人。 (三)各区负责人对报名人员基本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评选标准进行初评后,将入选人员上报讲师团。 (四)讲师团组织评审员对区上报的人员进行考核、评定。 (五)评审结果在会内网站公示,公示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将撤销其培训师的资格。 第九条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向培训师颁发“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培训师证书”。 第十条培训师获得“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培训师证书””后,每年需确认一次。对未能履行培训师职责者,将不予确认,取消培训师资格。已获得培训师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可放弃培训师资格。 第十一条 培训师的评选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严明纪律,规范操作,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培训师资格。 第四章 讲师团的职责
第十三条有针对性地培训会员与指导会员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理论研究、信息交流和宣传活动等。 第十五条讲师团所有成员应自觉遵守本《章程》,执行讲师团的工作决议和决定,积极参加讲师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努力完成讲师团分配的各项培训工作;主动向讲师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提供有关资料;维护讲师团社会形象和讲师团的正当利益。 第五章讲师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讲师团培训师原则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授课活动。参加活动后,由学会在“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培训师证书”上登记确认。 第十八条讲师团的培训形式、内容和时间可以根据需要和实际条件确定,包括组织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业务骨干培训班、现场业务指导等。 第十九条讲师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对培训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优,并开展业务交流、理论研究、更新培训内容、内部学习等活动。 第二十条讲师团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类专题会议。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讲师团不收取“团费”,培训师均为兼职。 第二十二条 讲师团要定期对培训师进行培训,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收取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培训师承担培训活动的培训费、讲义费、差旅费等有关费用,由邀请单位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2007年10月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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