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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深圳市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加入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三条
入会条件
1、有办学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2、具有一定规模和研究力量的学前教育学院(学校)、教科研单位或机构。
3、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一定实力、一定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或报刊出版社等。
第四条 入会程序
1、填写《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申请表》,提供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证或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申请单位介绍材料。
2、经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收缴会费和备案。
3、由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颁发《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团体会员证书》。
第五条
深圳市教育学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与团体会员单位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
1、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
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及本会工作经验交流或理论研讨会。
(3)
制定教科研规划,组织课题的申报、审评、立项和评价等工作。
(4)
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5)
编发简报。
(6)
向有关部门反映团体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2、后者通过以下途径接受前者的业务指导。
(1)
积极支持、配合本会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计划与要求。
(2)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3)
协助本会做好发展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4)
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六条
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以上,由各区组于当年元月收缴交到理事会组织宣传部,要求进入理事单位的教育机构或单位,直接向理事会申报,并交纳会费。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有五年以上教龄的学前教育工作者(包括教科研人员、园长、教师、保教人员等)
2、热爱学前教育专业并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的行政干部及其他人士。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每年1——2月接受新会员申请,要求入会人员填写《深圳市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个人会员申请表》,经区组审核报理事会。
2、经深圳市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组织部申请批准、备案,收缴会费。
3、由专业委员会颁发《深圳市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会员证》。
4、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由各区组与当年元月收缴上交理事会组织宣传部。
5、本会将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简报》或有关资料,以便个人会员了解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和参加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了解本会的会议和活动情况;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向本会审报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和参与评奖活动;向本会投稿等等。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权利。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与本会交流业务看法,或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及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收回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或违法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予以除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深圳市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教育协会学前教育专业委员会
200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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